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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偷拆,无法确认强拆主体,该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征收方为了促进拆迁的进度,经常会采取偷拆强拆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被征拆户根本无法获取强拆现场的视频或者照片,自然也就无法确认强拆主体,那该怎么办呢?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2 16:50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征收方为了促进拆迁的进度,经常会采取偷拆强拆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被征拆户根本无法获取强拆现场的视频或者照片,自然也就无法确认强拆主体,那该怎么办呢?
王某所有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汉江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330.87平方米。2008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征收10.945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王某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被拆除。王某认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强制拆除前,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其行为违法,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武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王某应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王某要求确认武汉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王某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
王某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起诉称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将其房屋强拆,应就武汉市人民政府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王某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属于起诉无事实根据的情形,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至今未与任何政府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也未被注销,对土地和房屋仍享有合法权益。再审被申请人无权主导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拆,且强拆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当时并不在现场,没有直接证据。
二、一、二审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再审被申请人负有组织实施拆迁被征收房屋的职责,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征收拆迁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且再审申请人在此之前并未见过征地批文,再审被申请人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所以再审申请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并未经过合法程序的征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于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造成再审申请人举证困难,事实上不可因再审被申请人的过错加重再审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法律上也不可因再审申请人举证困难免除再审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请求: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二、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依法改判。
武汉市人民政府称:答辩人并非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也从未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涉案房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拆迁工作。再审申请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本案中,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且依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征收行为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但是,同样的情况在其他地区的法院同案不一定同判。在法律实物中是非常复杂的,在适用推定强拆主体的前提条件越来越苛刻。比如还要在强拆前收到强拆决定、限拆通知等这样才能从逻辑推理上说得通,推定强拆主体。在遇到此偷拆现象切不可一味的比着葫芦画瓢,一定要咨询专业征拆律师,避免自行起诉浪费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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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应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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