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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判例】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不能作为推进征拆工作的手段
2021年5月31日,武汉市XX区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XX公司的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2 16:57
案情介绍
( 2022 )鄂01行终323 号
2021年5月31日,武汉市XX区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XX公司的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未就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2021 年7月20日,区城管局对某公司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表明,在启动涉案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前,城中村改造拆迁方曾对涉案建筑进行了调查登记,并曾与被上诉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合理行政等因素考量,不宜在这种情况下将涉案建筑定性为违法建设进行无偿拆除。
因此,对于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会导致其参与调查则违反行政正当原则、不参与调查则属于行政不作为的两难境地的主张不予支持 。
德凯解析
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行政机关应当加大行政执法的时限性和合理性,将对违法性建筑、构筑物的查处作为常态性工作内容,而不应该将其作为推进征拆工作的手段。城中村改造是介于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之间的行政行为,更多的侧重于事实行为和政策性文件的支持,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参照《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的规定,对于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行政机关最迟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
本案中,案涉地块建筑物在2004年至2005 年已经开始形成,所在区域早已纳入XX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及其他资料已进行了公示,XX区XX湾街道办亦多次组织人员就拆迁补偿事宜与XX公司进行了协商,在与XX公司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XX区城管局未充分考虑建筑物年限 、历史原因及是否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而必须拆除等因素,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其目的确难以排除是为了配合征收部门避开法定组织实施程序、推进拆迁进度的可能性,违反了行政行为目的正当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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