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已建成使用的历史房屋,不能随意认定违建

李某某父亲1998年在自家位于广州市XX区XX村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以满足基本居住生活,并取得集体土地房产证。父亲去世后李某某与母亲共同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9 14:39

一、案情事项


        李某某父亲1998年在自家位于广州市XX区XX村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以满足基本居住生活,并取得集体土地房产证。父亲去世后李某某与母亲共同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因旧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案涉房屋被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内。为推进案涉项目进度,广州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违建决定),要求李某某和其母亲自行拆除案涉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李某某和母亲不服,向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违建决定予以维持,故,李某某和母亲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建决定和维持的复议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一、撤销XX执法局作出的违建决定;

        二、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

 

 

 

 

三、德凯解析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对于村民已建成使用历史房屋的处理,应当结合当时相关规定和广州农村住宅实际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特别的是,案涉房屋所在村已开展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在此前XX执法局并未对案涉房屋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在此之后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都将被整体拆除、重新规划建设。对于此类房屋的处理,完全可以通过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兼顾各方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建房及违法建设问题。

        此情形下,XX执法局作出违建决定,要求李某某和母亲限期自行拆除,缺乏必要性和紧迫性,也可能影响其正当的征收补偿权益,不具有合理性,应予以撤销。XX区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亦应予以撤销。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因历史或行政管理水平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权证不足或无证建筑,在当时或征收、拆迁前均未被职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应按照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兼顾各方合法权益进行处理,以拆违促拆迁,不具有合法合理性,所作文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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