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夫妻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

很多前来咨询律师的客户都有这样的疑问,协议已经签字了,但是对补偿数额或者补偿方式并不满意,能否以协议签订主体非产权人或非全体产权人为由主张无效或撤销,以达到推翻协议重新协商补偿之目的。今天引用一则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了解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9 14:42
一、案情介绍
 
       很多前来咨询律师的客户都有这样的疑问,协议已经签字了,但是对补偿数额或者补偿方式并不满意,能否以协议签订主体非产权人或非全体产权人为由主张无效或撤销,以达到推翻协议重新协商补偿之目的。今天引用一则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了解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原告高某英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由孙某(原告丈夫)、孙某凯(孙某之兄)共同出资动工修建,该房屋住房一层及一楼门面一间由孙某凯享有,其余住房和门面由孙某享有。2008年,孙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用地。2013年,县政府拟对火车站货场进行改扩建安置区建设,成都铁路局对扩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进行了批复,后被告某县某某镇政府开始实施改建项目。2015年,镇政府与孙某、孙某凯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孙某、孙某凯同意镇人民政府征用139.99㎡的宅基地,并按期拆除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房屋);安置方式为孙某、孙某凯自愿选择按统规自建方式进行安置;补偿方式为房屋及地上构筑物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同年,镇政府将拆迁补偿金全部转入了孙某凯的银行账户,孙某凯将孙某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金转入了高某英银行账户。孙某、高某英于2016年5月开始在镇政府安置的地点动工修建新房,大部分主体完工。高某英认为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签订涉嫌程序违法,主张无效,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与孙某、孙某凯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县政府为实施火车站货场改扩建这一交通基础设施工作,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要求的规划立项、作出征收决定、审查拆迁补偿方案等一系列职责,镇政府作为县政府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履行了入户调查勘丈、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支付兑现补偿款等一系列职责,高某英主张镇政府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实践中,拆迁安置补偿系以户为单位进行,要求行政机关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共有权人必须全部在补偿安置协议签字既不现实,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本案中,已拆迁房屋尚未登记不动产所有权证,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人为第三人孙某,根据房产证与土地证必须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的规定,镇政府与有权代表房屋所有人的第三人孙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高某英要求确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高某英的诉讼请求。

三、德凯解析

        在实践中,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如苛求全部所有权人必须共同签字方能生效,不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还将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夫妻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另一方以未经本人签字同意起诉要求撤销的案件,审查重点一是征收行为未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二是协议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如不存在上述情形,则应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是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旗下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位于北京CBD中心国贸附近。 德凯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中海广场南楼7层
  • 4000033150
  • beijingjingyi@lawyerscn.com
  • http://www.dekailawyers.com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