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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招商引资建企业,不给补偿就要拆?违法!
XX公司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号召下于2012年经注册成立,并通过合法租赁土地发展石斛种植,多年来发展石斛种植亦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13 18:31
一、案情事项
XX公司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号召下于2012年经注册成立,并通过合法租赁土地发展石斛种植,多年来发展石斛种植亦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2021年9月28日当地区政府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拆除通知, 称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需拆除。XX公司对区政府在未依法给予补偿情况下作出的责令拆除通知不服而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XX公司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关舸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上述责令拆除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
三、诉讼致胜
人民法院认为:责令拆除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方面使XX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未依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财产毁损,不利于对企业合法财产保护;另一方面将会导致区政府后续开展工作带来严重隐患。
区政府在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情况下作出责令拆除通知和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均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合理原则,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故,判决撤销了被诉责令拆除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任何基于公共利益项目建设所进行的房屋或土地征收,涉及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应坚持先补偿后搬迁、拆除的基本原则。
在未依法落实补偿安置情况下,征收机关或组织实施相关行政法律或事实行为,强制被征收人搬迁或拆除房屋等合法财产的,执法行为不具有公平合理性,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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