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告知复议救济权利,提出复议的期限是一年

原告是张家口市XX县XX村村民。2021年9月29日,XX县XX乡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将原告位于村内的一处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13 18:31
一、案情事项


原告

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鸿超,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原告是张家口市XX县XX村村民。2021年9月29日,XX县XX乡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将原告位于村内的一处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2年2月15日,原告通过EMS方式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2年3月2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潘某某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杜鸿超两位律师协助开展法律工作。在查阅案件材料后,两位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违法,遂决定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致胜
 
        1、撤销XX县人民政府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2、责令XX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否超期。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果按照该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已经超过了六十日的复议期限,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合法。但是,该条规定没有考虑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期限时,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在现行行政复议法律规范中,没有关于以上问题的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因为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和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存在很多相似之处,而行政诉讼规范中有关于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时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规定,具体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就该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惯例,一般都是参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为未告知复议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的期限是一年。因此,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没有超过期限,被告依法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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