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代签补偿协议,可以通过诉讼来撤销!

张某系当地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且未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而房屋无权属证明也是本地普遍现象。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31 16:41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2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一)

 

 

01

诉讼背景

 

张某系当地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且未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而房屋无权属证明也是本地普遍现象。委托律师前,了解到的情况是自家房屋拆迁涉及土地综合治理项目,且征迁方已启动针对张某房屋的违建拆除工作,在律师针对该程序中作出的通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工作后,为了尽快推进工作,征迁方找到张某的母亲,让其在针对张某房屋的第XXX号《拆迁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字,签字后次日便拆除了房屋等建筑。而张某由于不在本地,对签字及房屋被拆除的情况毫不知情,在拆除次日才从邻居处得知协议签订及房屋被拆除的消息,也没有拿到所签订协议的文本,律师对此提起政府信息公申请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得到文本后,以该协议为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系张某委托我律所就房屋征迁纠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核心诉讼。该协议如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则无法继续开展其他法律工作,且提高补偿也基本无望。对此,必须提起行政诉讼,争取撤销协议,才能保留提高补偿的希望。
 

 

 

02

诉讼摘要

 

本案起诉中,张某作为原告,诉请:1、撤销被告某征拆事务处(以下简称“征迁事务处”)与张先生母亲签订的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征迁事务处辩称,由于拆迁工作已经过了长期宣传,住户登记,实地丈量,且与原告多次沟通、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则原告已明知自己房屋在拆迁范围,又基于原告长期与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且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并自愿代表原告签署协议,是表见代理。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XXX与张某系母子关系,张某名下位于其本村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其母居住于张某房屋内,征迁事务处与其母签订两份协议,一份为其母作为被征收人及安置人的协议,另一份为涉本案的协议,安置人员为张某及其妻子。

由此,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属于行政协议。而征迁事务处在未与张某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仅根据母子关系且居住生活在一起,就认为其母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进而由其母代签协议,且征迁事务处没有证据证明已将协议内容告知张某并征得其同意或张某明确授权其母签订协议,故涉案协议主要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撤销征迁事务处与张某母亲签订的协议。

 

03

诉讼分析

 

本案涉及的被诉行政行为属行政协议,而行政协议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行为,其具有行政法律规范及民事法律规范上的双重特性,即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又是一种合同,体现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此类案件中,对于可撤销行政协议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撤销行政行为情形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

由此,此类诉讼一般均将诉请设定为否定协议本身,即将协议撤销、确认无效等。由此,原告方的举证一般应当围绕行政法角度将行政协议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法定情形举证,如协议签订主体无法定职权及《行政诉讼法》第70、75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民事诉讼关于合同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而举证。

进而,案件审理需查明的核心事实及总结的核心争议焦点也会围绕上述举证重点展开。

本案中,我方作为原告,向法庭举示了关于张某房屋处在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公告,协议文本,及关于其母无权代理及处分张某房屋为证明内容的,被征收人分别为张某和其母的拆迁登记补偿表;而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关于表见代理成立需要的明确授权方面的,或张先生明知协议内容的相关事实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故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辩称的事实。而从法院查明的事实也可以看出,原告举证的证据也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会将谈话或通话录音,作为证明其因受胁迫等原因,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签订了协议,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录音类证据,由于各种原因,在案件审理中很难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

关于案件事实,本案开庭审理时,法官着重对协议签订的具体过程及要求,与产权人的对应关系,签订协议是否告知了张某,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告知的,告知的具体是谁,由其母签订协议的原因等涉及协议签订的具体细节及张某对协议签订的知情程度,及是否明确授权其母签订协议等事实的具体细节通过法庭发问方式予以了审查,符合应当审查的核心事实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法官将其归纳为张某的母亲代签协议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此为在合同可撤销角度判断协议是否应当撤销的争议焦点,符合法律规定。且从法院的裁判思路看,法院否定了被告表见代理的主张,支持了原告关于其母因无权代理故无权处分张某房屋,故而协议应当予以撤销的主要理由。

 

04

典型意义

 

被征迁人面对征迁时,获得补偿安置的主要方式就是与征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履行。而实务中,基于征迁方的强势地位、时间效益要求等诸多原因,其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与被征迁方签订协议,而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也往往会因此受到重大侵害。基于行政协议的向对方严重不平等地位,及合法权益高频率受到重大侵害等原因,我国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相关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以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可得到强化。而本案即为可撤销行政协议被撤销的案件,对于行政协议基于民事合同可撤销理由而被撤销的法定条件具有典型及代表性意义。

而广大被征迁人也要引起高度重视,即协议一旦签订,其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从事实认定及举证证明等角度看,难度极大。故签订协议,一定要慎之又慎,在充分认可补偿安置条件后,再签不迟,由此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是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旗下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位于北京CBD中心国贸附近。 德凯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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