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起诉期限计算错误,撤销原审裁定!

张某系原诸暨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是一家成立于 2007 年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鞋类产品的制造、加工和销售。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31 16:45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2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二)

 

 

01

诉讼背景

 

张某系原诸暨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是一家成立于 2007 年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鞋类产品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因杭长铁路客运专项工程建设需要,公司办公场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2011经与原诸暨市某镇人民政府协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除以上《拆迁补偿协议》中对公司的货币补偿外,某镇政府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诸暨某鞋业有限公司拆迁遗留问题若干处理意见并落实》(简称“行政允诺”):2017年12月 31日前,解決安置宅基地指标两个;2017年12月31日前,提供11亩左右土地供原企业发展,出让价格为 25万/亩,并免收配套费。

然而,后续镇政府始终未对张某履行相关允诺内容,后续安置问题迟迟不予兑现。张某的诉求同其委托律师的核心目的一致,即要求镇政府履行行政允诺约定的内容,本案诉讼力求能够在一个诉讼程序内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而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直接决定能否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该问题。
 

 

 

02

诉讼摘要

 

张某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诸暨某鞋业有限公司拆迁遗留问题若干处理意见并落实》中作出的两项行政允诺;2、镇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镇政府作为被告在一审中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行政允诺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 27日。单从起诉期限看,原告已经明显超期。按照《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超过了最长起诉期限。请求驳回原告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行政允诺作出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当日便已知晓起诉期限。原告不服应当在2018年10月26日之前就案涉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查明镇政府应某公司要求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诸暨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拆迁遗留问题若干处理意见并落实》实质是双方2011年4月16日《拆迁补偿协议》之外达成的补充协议。案涉处理意见载明“2017年12月31日前,解决全部安置。。。。。”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参照当时有效的《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三年。

二审法院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也因此在法院继续审理过程中获得了实质性的解决方案。

 

03

诉讼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以《诸暨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拆迁遗留问题若干处理意见并落实》作出的日期开始计算起诉期限,认定原告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予以驳回。代理律师认为,该观点显然无法成立。因此,本案代理律师在二审中着重引导法院纠正两点:1、起诉期限起算点;2、期限计算时长。

首先,一审法院从某镇政府“行政允诺”作出的日期开始计算起诉期限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允诺作出之日,原告与其之间不存在行政争议。原告不是针对允诺本身的合法性提起诉讼,而是不履行行政允诺的内容的行为。一审法院以允诺落款时间作为起算点进而认定超过起诉期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此,针对行政允诺不作为的起诉期限应当自某镇政府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行政允诺之日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允诺后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其次,行政允诺在本质上与行政协议相类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本案系某镇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提起的行政履约之诉。比照上述规定,对于该案件的审查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亦没有超过期限。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阐述的观点。基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协议属性,“行政允诺”的实质就是关于原《拆迁补偿协议》内容的添加和扩展。某镇政府在2016年10月27日作出《诸暨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拆迁遗留问题若干处理意见并落实》实质是双方2011年4月16日《拆迁补偿协议》之外达成的补充协议。据此认定起诉期限,完全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更保护了我方作为被征收人应有的司法救济权利。该观点也为后续处理相关疑难案件提供了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指导性意见。

 

04

典型意义

 

无论行政协议或是行政允诺,均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发展,与民事主体订立的非纯粹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更兼具的公法性与私法性的双重属性。由于此前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较为混乱。“行政允诺”在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其具体的性质划分和认定依然遵循着个案处理的原则。具体应本着结合征收背景及前后因果关系区分、分析。公民或法人收到类似允诺文件更应当慎之又慎,最好以协议形式与征收方重新固定,避免引发更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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