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九】征前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国务院确认违法!

耿某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在当地进行生产生活。2019年,因淮河行蓄洪区居民直接建房外迁安置工程项目,案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02 15:14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2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九)

 

 

01

诉讼背景

 

耿某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在当地进行生产生活。2019年,因淮河行蓄洪区居民直接建房外迁安置工程项目,案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同批次要征收耿某所在村等8个村集体土地。2019年,县政府及相关征收范围开始拟土地征收工作,制定并公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进行听证。2020年,省政府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耿某宅基地及承包地在批复的征地范围内。

律师认为案涉征地批复前置程序缺失,相关征地工作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遂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征地批复。2020年7月29日省政府维持了案涉征地批复,耿某最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02

诉讼摘要

 

申请人申请裁决撤销皖政地〔2020〕XX号批复;被申请人答复称,皖政地〔2020〕XX号批复合法,涉案征地批复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关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社保措施已落实。

国务院裁决认为,被申请人在征地报批前虽做了拟征地告知和部分拟征地现状确认工作,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持续三十日征前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前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上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地“的规定。据此,皖政地〔2020〕XX号批复的征前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裁决如下:一、确认皖政地〔2020〕XX号批复关于征收某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二、撤销皖行复【2020】XX号复议决定。

 

03

诉讼分析

 

本案为撤销征地批复案件,双方针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及案涉征地批复合法与否进行举证及分析论证。

一般在行政纠纷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作为行政相对人一般最重要的举证责任就是提出自己与被诉征地批复有利害关系和提起相应复议诉讼未超过复议期限或起诉期限的证据。实践中,复议机关和裁决机关常常会以不具有利害关系或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或裁决申请。由此可知,在行政批复类案件中,对于以上两点相关的证据,行政相对人应当准备充足。本案中耿某在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过程中,提交了信息公开答复及皖政地〔2020〕XX号批复、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皖行复〔2020〕XX号行政复议决定,能够证明耿某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在皖政地〔2020〕201号批复的征地范围内,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裁决,并且耿某在获知皖政地〔2020〕XX号批复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裁决。

撤销征地批复案件伴随着一个时间段内大量的土地征收工作,必须清楚核实各个前置工作是否开展,何时进行了开展。如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进行及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动产权属材料的登记、征地征地补偿款项足额到位及社会保障措施落实、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做了拟征地告知和部分拟征地现状确认工作,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持续三十日征前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前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律师在申请裁决时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梳理并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国务院最终对于申请人的主张及观点进行了采纳,确认了征地批复违法。

 

04

典型意义

 

对征地批复的救济目前仍以行政复议和裁决为主。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批复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两级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本案属于经过行政复议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案件,撤销征地批复的法律工作是集体土地征收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之一,因为集体土地征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就是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准行为。如果征地批复能够被撤销,那么基于征地批复所开展实施的一系列征地行为合法与否必将不攻自破。综上,撤销征地批复类案件应当予以重视。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是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旗下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位于北京CBD中心国贸附近。 德凯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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