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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拖延履行补偿协议5年之久,违约!必须履行
房先生原系西安市XX区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祖宅一处,后因个人原因,将户口迁出。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09 15:48
一、案情事项
原告
房先生
委托代理人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安市XX区人民政府
房先生原系西安市XX区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祖宅一处,后因个人原因,将户口迁出。2012年,为保障“西XX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项目建设,XX区人民政府设立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相关区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调工作。
因房先生家庭情况符合“祖遗户”补偿类型,故房先生的哥哥以房先生名义,与拆迁项目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内容为120平米安置房及安置款项227031元。协议签订后,XX区人民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补偿协议,加之房先生家庭内部存在一些争议,导致协议签订后五年时间未能落实,故房先生委托我所,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房先生的委托,委派王元律师承办此诉讼案件。我方先是调取了涉案项目及地块的各类征收文件,然后筛选其中的有利材料,并对委托人房先生手中的证据进行了归纳整理,最终形成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材料。
经过各方在法庭上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论,人民法院最终判令XX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涉案补偿协议,基本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致胜
判令XX区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给房先生安置120平方米安置房,并支付安置款项227031元及利息(以2270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自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典型意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涉及协议履行的相关内容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涉案补偿协议除了载明几个阶段的过渡期限外,对于履行期限并无明确约定,因此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履行,而不用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第二十条规定,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对于涉案补偿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被告XX区人民政府系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具有履行补偿协议项下安置义务的法律责任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被告无权以房先生与案外人存在分配矛盾为由,拖延履行协议项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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