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养殖场禁养关停补偿,属于区、县政府法定职责

申请人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21日批准设立的香港与大陆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与销售等,在位于广东省河源市XX村拥有合法养殖场及附属设施。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10 14:34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广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某,县长

申请人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21日批准设立的香港与大陆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与销售等,在位于广东省河源市XX村拥有合法养殖场及附属设施。2021年,因《XX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源市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决定》,案涉养殖场被纳入东江流域禁养区范围内。
2021年9月29日,在申请人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案涉养殖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被迫关停。因此,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县政府申请其履行禁养关停补偿职责,县政府后来未作出任何答复,且也未支付相关禁养关停补偿费用。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刘东二位律师协助企业开展法律维权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县政府作为法定禁养补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补偿。
 
三、诉讼致胜
 
决定县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禁养关停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县政府是否存在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履行禁养关停补偿进行处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禁养关停补偿履责申请,被申请人作为适格主体,应当予以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案中,在未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对申请人在2022年7月3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履行禁养关停补偿职责申请书》后,围在60日内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德凯提示
 

在养殖场禁养关停过程中,不少养殖户甚至于企业在关停后,都不知道能够申请补偿。上述案件则明确的告知大家,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具有禁养关停补偿的法定职责。

今后,如果您家的养殖场也遇到了禁养关停的问题,别忘了还有相关的补偿可以争取,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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