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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原告系甘肃省XX县XX村人,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房屋。因XX县XX片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设的需要,原告住宅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23 11:39
一、案情事项
原告
姚某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原告系甘肃省XX县XX村人,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房屋。因XX县XX片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设的需要,原告住宅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2021年9月7日被告通过公告的形式发布了《关于XX片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案涉征收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案涉征收决定存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关于征收决定相关规定的情形,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公告发布的《关于XX片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接受姚某委托后,指派关舸律师承办此案。
关律师在整理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被告答辩征收决定作出合法,但对于土地性质至今没有做出合理解释,且程序方面也没有完善的征收决定作出流程证据,遂重点围绕以上几点提起行政诉讼。
三、诉讼致胜
1、确认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X县XX片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责令XX县人民政府对《XX县XX片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审批事项采取补救措施。
四、德凯解析
1、原告所在地快位置位于XX村属于XX村集体土地,原告也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案涉地块属于集体土地。被告描述案涉地块属于国有土地性 质,但并未提交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纳入城市规划区就依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庭审中陈述的耕地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按照国有土地征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程序重大违法。
2、被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被诉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该征收决定的做出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九条之规定。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本案被告在并未举证证明以上法定程序前提下,无法得出征收决定作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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