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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违建危房不按程序认定,直接强拆确认违法!
周某原为湖南省岳阳市XX村人,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居住生活,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22年5月3日,管委会组织人员机械,对周某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物品全部毁损。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5-06 14:36
一、案情事项
原告
周某
委托代理人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岳阳市XX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潘某,主任
周某原为湖南省岳阳市XX村人,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居住生活,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22年5月3日,管委会组织人员机械,对周某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物品全部毁损。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周某委托后,遂指派刘东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工作。刘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当地管委会在强制拆除周某房屋前,虽然是以违法建筑和危险房屋的名义,但是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法建筑和危险房屋的认定。明显未做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遂将管委会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岳阳市XX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周某位于岳阳市XX区XX街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管委会强制拆除周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事实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也应当严格依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也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不得已违法方式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XX区管委会在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从目前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看,管委会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职责,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行政违法行为。管委会辩称案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其对案涉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评估及鉴定,也没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在此情况下,管委会以案涉房屋系危房、违法建筑为由径行予以拆除,亦违反法律规定。
五、德凯提示
无论是违法建筑的认定,还是危险房屋的认定,都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或《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给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及期限,而不能像本案中一样,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直接将房屋进行拆除。
如果您也遇到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的情况,别忘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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