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没有执行依据就拆除养殖场,违法!

杨XX系广东省茂名市XX县XX镇XX村人,在本村荒地上建有养殖场开展养殖活动,以维持基本生计。2021年12月1日镇政府针对案涉养殖场及附属设施向原告下发《责令畜禽养殖场(户)限期拆除整治通知书》,责令杨XX自行清理拆除。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5-12 10:51
一、案情事项


原告

杨XX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茂名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欧XX,镇长

        杨XX系广东省茂名市XX县XX镇XX村人,在本村荒地上建有养殖场开展养殖活动,以维持基本生计。2021年12月1日镇政府针对案涉养殖场及附属设施向原告下发《责令畜禽养殖场(户)限期拆除整治通知书》,责令杨XX自行清理拆除。2022年4月29日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对杨XX案涉养殖场及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给杨XX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杨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杨XX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刘东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维权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镇政府在没有生效书面行政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将案涉养殖房场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应将其起诉至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茂名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杨XX位于茂名市XX区XX镇XX村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贵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案中,原告杨XX建造的养殖场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农业设施用地备案登记手续,且属于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因此,被告XX镇政府对涉案养殖场有权予以查处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但被告XX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前,仅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责令畜禽养殖场(户)限期拆除整治通知书》,而该通知书已被本院作出的(2022)粤09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因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失去了拆除依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当进行公告。

        本案中,涉案养殖场已于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故被告XX镇政府对涉案养殖场的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符合上述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定。而且对于违反《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需责令停止经营或拆除的涉案养殖场,被告XX镇政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强制拆除有按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等程序,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五、德凯提示
 
        本案杨XX之所以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其原因就在于此前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撤销,镇政府从而失去了强制执行的依据。所以,只要被下发了相关文书,都是需要注意并警惕的。如果您的养殖场也像本案一样被纳入到禁养区后被拆除,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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