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借农场之手行强制清表之实,二审裁定继续审理!

上诉人吴某在广东省湛江市XX县XX镇国有农场承包有国有农用地。因工业园区(一期)建设项目的需要,吴先生的承包地被划入回收范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1 13:42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

吴某

委托代理人

杜鸿超,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XX镇人民政府

XX县自然资源局

        上诉人吴某在广东省湛江市XX县XX镇国有农场承包有国有农用地。因工业园区(一期)建设项目的需要,吴先生的承包地被划入回收范围。在吴某未与政府部门就补偿安置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2022年7月14日,被上诉人组织工作人员和机械设备将吴某的承包地强制清表,给吴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清表行为系农场实施,而非上诉人实施,故,裁定驳回吴某起诉。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后,遂指派杜鸿超、王保国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三、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2018年7月18日,县政府办公室作出《县政府办公室关于XX县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8月12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拨付XX工业园一期项目收回XX农场国有土地补偿费、工作经费、清表费的请示》,可初步证明县政府是案涉土地的收回主体,县自然资源局和镇政府根据县政府组织安排,分别负责签订协议、征收拆迁具体工作。

        从《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书》及2022年11月14日农场作出《关于农场XX收回国有土地基本情况的说明》,可以证明农场根据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实施清除地上物行为。由此可见,农场实施强制清表行为是在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下实施,属于行政行为。故,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四、德凯解析
 
        关于涉及的主要是被告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既包括作出法律文书的情况,也包括没有作出任何法律文书,但授权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实际参与实施了行政行为的情况。

        本案是因土地征收而发生的强制清表纠纷,在没有给予吴某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县自然资源局为尽快完成土地征收工作,于是组织农场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事后还想让农场独自承担强制清表的违法责任,意图将行政纠纷转化为民事纠纷,从而增加吴某维权的难度。

        但认定案件事实不是仅凭一面之词,还要考虑案件发生的背景以及行政机关和民事组织之间的领导或指导隶属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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