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政府信息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市政府责令重新答

陈某某为原四川省简阳市XX镇XXX村民,在本村居住且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地。2018年因成都XX新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陈某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8 16:56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成都XX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李某

        陈某某为原四川省简阳市XX镇XXX村民,在本村居住且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地。2018年因成都XX新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陈某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12月19日,陈某某向XX新区管委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涉项目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发放情况,后经答复指引陈某某向高新区管委会咨询,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某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陈某某委托后,指派杨婷婷、刘东律师协助陈某某开展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XX新区管委会管委会是案涉地块的征收主体,其应当保存相关的政府信息,指引向高新区公开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成都市政府申请撤销该答复。

 
三、法院判决
 
        撤销XX新区管委会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XX新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四、德凯解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根据属地原则,XX新区管委会作为当地土地征收的主体机关,其应当保存土地征收的相关文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是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XX新区管委会告知陈某某向高新区管委会咨询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预算总额信息,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信息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制作。综上,XX新区管委会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德凯提示
 
        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以及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我们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只要秉持着这个原则,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公开。如果您也遇到了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别忘了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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