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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行政协议约定为村小组指定安置区,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因武广客运车站项目区规划建设,XX村某村小组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09年,村小组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征收小组142.44亩土地。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7-14 09:41
一、案情事项
原告
汨罗市XX镇XX村某小组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
因武广客运车站项目区规划建设,XX村某村小组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09年,村小组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征收小组142.44亩土地。为顺利促进车站项目区地方配套工程建设,2009年4月26日,双方签定了《关于武广客运车站项目区XX村某组征地工作的补充协议书》,要求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安置房,全部入迁统一安置区内,但镇政府迟迟没有为村小组划定安置区及建设安置房。
XX村某小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村小组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王保国二位律师开展法律工作。
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在村小组与镇政府所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及其他补充协议书中,对于全部入迁安置区的事宜进行了约定,且其他小组的安置房已开工建设,有的已经落实到位,那么镇政府应当一视同仁,按照协议约定为该村小组村民划定安置区,建设安置房。故代理律师于2022年7月14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镇政府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材料,镇政府于2022年7月16日签收,未予任何答复。
随后律师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按照与村小组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及相关补偿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建设安置房对村小组进行安置的法定职责。
三、法院判决
1、判令被告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村小组支付补偿款26万元;
2、责令被告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负担。
四、德凯解析
被告镇政府称村小组要求集中建房的区域已经规划成汨罗市武广高铁新城,规划范围内没有给予该组村民建房的条件,故客观上亦无法提供安置地基。根据《行政诉讼法》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因此,即便目前已无土地可供该小组指定安置区,镇政府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同时,在村民小组整体利益上还应与XX村某小组周边同一时期内征收土地的其他已安置村民小组的利益相当,镇政府不予补偿的理由无法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案代理律师意见,支持了村小组的诉请,要求镇政府与村小组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后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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