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抗诉成功,养殖场强拆案迎来新转机!

1994年1月8日,申请人与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合法的《承包山地种果合同》,承包期限为60年,承包期到2048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7-20 14:28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吴XX

被申请人

广州市花都区XX镇人民政府

        1994年1月8日,申请人与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合法的《承包山地种果合同》,承包期限为60年,承包期到2048年。承包后因养殖需要,申请人在承包范围内修建了数个养殖场 。2017年11月14、15日,被申请人在违法情况下对申请人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对申请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申请人针对上述违法拆除行为通过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后,申请人向被告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处理无果;遂起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601370元。后经双方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共计107400元。申请人无奈只得依法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裁判,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行为,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介入
 
        经过多轮庭审,法院层面其实在重要案件事实方面缺少审查,而一味的将无新证件等同于违法养殖场建筑,这种说法其实在当前我们国家十分普遍。
 
        但凡事最怕持续推敲琢磨以及当事人不放弃的精神,因此我们果断依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规则》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提起检察监督申请,要求将本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这个过程是需要大量的知识积累,案情分析及不抛弃和不放弃的精神。
 
三、法院判决
 
        自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受理后,本案有了转机,之后经过持续沟通,铁路运输分院的同志将本案提请了广东省检察院提起抗诉。2023年4月1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通知书,本案同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于检察院抗诉成功法院必须受理重新审理,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希望再次燃起,我们也相信对于当事人个案的公平正义通过努力已经到来。
 

 
四、德凯解析
 
        当前我们国家抗诉成功率极低的情况下,本案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首先,申请人承包山林地后,最早于1995年当地水库附近实施养殖行为。养殖初期,申请人亦通过向国土管理所申请是否办理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后经原镇国土管理所释明无需针对养殖场建设办理土地使用证件后,申请人亦通过前述机关办理了养殖场宿舍的临时用地使用证件。该事实本身亦有申请人保存的“某府临字(1997)第某某号”临时用地证可以查明。因此,案涉养殖场建造时有权机关及基层组织机构并未向申请人释明需要办理养殖场用地证件的事宜且建设行为亦经基层国土部门认可并在其见证下实施,申请人同时也尽到了建设行为所应尽之义务。我国多数地区长期存在此现象的本质也是因为当地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淡薄,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行政管理的不善与疏漏。故,造成养殖场证件缺失的责任亦不完全应由申请人来承担。一、二审法院并未查明以上事实,径行对申请人养殖场作出违建认定的做法不符合事实根据。

        其次,案涉养殖场建设之前,承包地段土地使用权经办理承包经营证件归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以种植龙眼、荔枝、枣柚等为生。自1995年使申请人从事养殖活动,并在1995年-2000年左右陆续投入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和宿舍等。依据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所规定的,申请人所使用的的林地性质属于农业用地,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案涉土地上建设养殖场的行为,从性质上看符合从事农业养殖活动所配套建设的农业附属设施,并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笼统的认为申请人养殖建设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属于未批先建的做法多有不妥,其并未考虑申请人设施农用地性质以及建设的实际需要。以此认定建筑物的违法性质并不予赔偿的做法无法做到公平合理。

        综上,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广大养殖场被拆迁户的赔偿权益诉求应当得到尊重,应当得到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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