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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强拆前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该如何进行赔偿?
XX服装厂申请再审称,其要求XX区政府依法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17 10:04
案情介绍
(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
XX服装厂申请再审称,其要求XX区政府依法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是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与信息公开无关。XX区政府在本案中未作出征收决定是一种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的行为,现征收工作已进入尾声,政府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程序问题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主要为申请国家赔偿及选择评估机构等权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XX服装厂的起诉无需以向XX区政府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作为前提条件。此外,一、二审超出审理期限作出裁定,程序违法。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纠正,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XX区政府答辩称,一、本案所涉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信息,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在向一审法院起诉前应当向该府申请过信息公开(即发布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二、申请人请求内容不可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对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形,仅属于征收程序性问题,且该程序性不导致行政行为终结。三、XX铁路联络线工程是国家项目重点工程,在我区范围内涉及土地房产征收问题,政府会依法进行征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依法完成拆迁任务。目前该工程已经进行征收,也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关款项已发放到当地村委。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案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具有依法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就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无须承担其已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因交通建设公共利益需要,XX区政府在XX铁路联络线工程XX段范围内实施征收工作,本应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XX区政府未主动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即组织实施了对案涉国有的土地征收、拆除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XX服装厂所属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XX区政府未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对其权利产生实质影响,XX服装厂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认为该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二审则认为XX服装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裁定驳回XX服装厂的起诉,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XX区政府在未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将XX服装厂的案涉房屋予以拆除,侵犯了XX服装厂的房屋产权。鉴于XX区政府强拆行为现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XX区政府对XX服装厂所负的补偿责任亦随之转变为赔偿责任。经过本院询问,XX服装厂述称其已经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请求。鉴于XX区政府的征收行为业已实施,XX服装厂亦正处于申请国家赔偿程序中,其诉XX区政府未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已不再具有诉的利益,XX服装厂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本案即使指令原审法院进入审理程序,对XX服装厂的实际权利不产生任何影响,徒增各方当事人诉累,消耗司法资源,无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故本院不对本案提起再审。
XX服装厂主张,因政府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程序问题影响其申请国家赔偿的实体权利。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此时被征收人房屋损失赔偿便无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另行确定基准。XX服装厂的该项主张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XX服装厂还主张一、二审超出审限,程序违法。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XX服装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二审超审限问题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判,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德凯解析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具有依法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就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无须承担其已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证明责任。
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此时被征收人房屋损失赔偿便无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另行确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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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城中村改造下,应推定区政府为强拆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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