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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诉讼期限尚未届满,即作出拆除决定,违法!
张某系北京市房山区XX镇XX村村民,1999年1月1日其同XX村民委员会签订《饭店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17 10:24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张某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
被申请人
北京市房山区XX镇人民政府
张某系北京市房山区XX镇XX村村民,1999年1月1日其同XX村民委员会签订《饭店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因房山区XX镇中心区洄城等5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张某上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就补偿安置问题张某与拆迁方并未签订协议。
2023年4月22日XX镇人民政府向张某作出XX限拆字【2023】第7号《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拆除决定”),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将于2023年4月24日予以强制拆除。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张某委托后,指派王晓先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工作。王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后,协助张某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认为,依据《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前述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XX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即作出案涉拆除决定,违反了前述规定,故该拆除决定应予撤销。
鉴于案涉建筑已拆除完毕,撤销案涉拆除决定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本机关决定:确认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拆除决定违法。
四、德凯解析
违法建筑法定查处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执行)决定后不能当然的对案涉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保障相对人对上述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否则即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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