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杜绝暴力拆迁,断水、断电、断气必须恢复!

2020年9月1日,XX区XX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交房工作启动,原告的房屋在该公告所涉项目的搬迁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15 16:07

一、案情事项



原告

孙某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原告系XX钢铁公司职工,拥有该公司自管公房,并已将该房屋买私,为解决家庭居住问题,另建设了20余平方米自建房。

        2020年9月1日,XX区XX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交房工作启动,原告的房屋在该公告所涉项目的搬迁范围内。后被告组织实施搬迁过程中,2020年9月28日,原告房屋正常使用的天然气被断;2020年10月4日,民用供电被断;2020年10月6日,有线电视线路被断;2020年10月9日,市政自来水被断;2020年11月初,房屋周边道路被封闭。由此,上述搬迁措施导致原告在其房屋正常生活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供应均被切断,进而无法在房屋内正常生活,至今未予恢复。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孙某委托后,遂指派关舸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工作。

        关律师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在房屋征收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系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被告作为案涉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确认违法,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诉讼致胜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建议,依法确认了被告断水、断电、断路、断气等行为违法,同时要求恢复相应供应,要坚决杜绝通过暴力逼迁行为。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对方上诉。
 



 

四、德凯解析
 

        委托律师代理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组织实施XX区XX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工作过程中,对原告实施的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立即恢复相应的供应,保障原告正常生活。

        被告认为:断电行为是公司所为,没权利承担责任。同时,全部管网相关线路将进行重新规划和设计,建设新的管网路网。解决原范围内电路老化管网老化天然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是民生工程。区域整体改造完成后,全部的相关管网道路都会恢复,都会达成更高,更安全的状况。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断水、电路等情形,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视频照片是原告亲属自行拍摄,没有任何第三方相关部门确认,不能够证明。

        代理律师认为: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其工作(条例:5条第1款);二、对实施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条例:5条第2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7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等行为亦属于征收拆迁工作的一部分,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承担,属于适格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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