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起诉制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张先生系北京市房山区XX镇XX村村民,1999年1月1日张先生同XX村民委员会签订《XX饭店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1-05 16:54
一、案情事项


原告

张XX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健伟,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房山区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韩某某,镇长

        张先生系北京市房山区XX镇XX村村民,1999年1月1日张先生同XX村民委员会签订《XX饭店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因房山区XX镇中心区洄城等5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张先生上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就补偿安置问题张先生与拆迁方并未签订协议。2023年4月17日,房山区XX镇人民政府对张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2023年4月22日对张先生作出《强制拆除决定》,2023年4月24日,在不具备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房山区XX镇人民政府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及机器设备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给张先生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随即张先生选择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律师介入
 
        在接受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王晓先、马健伟两位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在详细的研究了案件情况后,很快为当事人定制了一套维权方案。针对《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工作并依法确定案涉两份决定违法,后续两位律师对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提请行政诉讼。
在一审过程中,通过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确认房山区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诉讼致胜
 
        确认房山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4日强制拆除张先生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且在进行强制拆除前,应事先书面催告、作出书面强制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强制拆除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到现场,对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制作物品清单,对现场情况拍照、录影录像并制作执法笔录。

        强拆这种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侵犯到了公民的财产权,公民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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