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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未作出补偿决定就强拆房屋,律师介入后确认违法!
古XX在新疆XX市XX区XX乡拥有宅基地房屋。因护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古XX宅基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1-19 10:27
一、案件情况
原告
古XX
委托代理人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吐XX
古XX在新疆XX市XX区XX乡拥有宅基地房屋。因护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古XX宅基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21年10月12日,相关单位组织人员机械将古XX房屋及设施全部拆除。事后经原告调查取证,才得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系XX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古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刘东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工作。刘东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后,认为虽然距今起诉时间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是古XX在此前为查明强制拆除主体以及起诉XX区强制拆除诉讼的期间应予扣除。
故古XX本次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且XX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决定均撤销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XX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市XX区XX村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本案中,被告XX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就其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古XX全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未向古XX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实施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五、德凯提示
依照法律规定,在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若想对土地或房屋实施清理或拆除,必须要在合法生效的补偿决定基础上,并且要实施拆除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您也遇到本案的情况,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且房屋即将要被拆除,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可以联合其他村民一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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