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一审胜诉后镇政府还不服,二审驳回上诉!

2009年,因武广客运铁路项目。 征地单位XX镇政府 (甲方)征用被征用单位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乙方)142.44亩土地,并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1-12 13:40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

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黄X,镇长

被上诉人

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

法定代表人

易XX,组长

2009年,因武广客运铁路项目。 征地单位XX镇政府 (甲方)征用被征用单位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乙方)142.44亩土地,并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至今,征地单位并未支付全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后将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履行《征用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在一审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胜诉的情况下,镇政府选择了上诉。

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的委托后,特指派杨婷婷、刘东二位律师协助村民小组开展法律维权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案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三、诉讼致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德凯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行政协议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的行为。

本案中,镇政府与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于2009年先后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关于武广客运车站项目区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征地工作的补充协议书》以及《征地补充协议》,案涉三份协议的签订旨在于实现推动火车站项目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的公共利益,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镇政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虽然没有直接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权,但事实上镇政府与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签订案涉征地协议后,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巳经将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交付相关项目建设使用,镇政府在协议中约定的土地征收款经批准后也向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故镇政府征收案涉土地的行为应视为是经委托的行政行为,案涉三份行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贵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 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本案中,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后,镇政府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充分履行相关义务。镇政府与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在《征地补充协议》中对水系、水渠及东平渠的一次性补偿款以及今后的拆迁安置方式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镇政府在《关于武广客运车站项目区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征地工作的补充协议书》中也承诺了届时对西边住户房屋进行拆迁时会落实与东边住户拆迁同等的安置政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镇政府有充分履行案涉协议约定的法定职责,考虑到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中巳有12户与镇政府达成了货币补偿协议,以及目前无规划土地对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指定安置区的实际,原审认定镇政府应在与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充分协商沟通后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且其采取补救的措施不能低于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周边同时期内因征收土地巳安置村民小组的利益并无不当。镇政府上诉主张在2009年征收东边土地时并未征收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的房屋,故无采取补救措施的职责。

镇政府在2009年征收时签订案涉三份协议,是因综合考虑到当时需征收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70%的土地,但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当时仅有6栋房屋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该小组80%以上的农户的房屋均在西边反剩30%的土地上,由于西边反剩30%的土地亦在项目规划区内,且属于近期需要开发建设的地方,为顺利推进当时征收土地的项目,才对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承诺在今后对西边反剩30%的土地进行征收时会严格按照规划建房,按对当时东边巳拆迁户的拆迁安置政策同等安置西边未拆户,让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的组民入迁统一的安置区,协议签订后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对案涉行政协议内容的履行有充分的信赖利益,镇政府现需对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西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在协商拆迁安置方式时其应受案涉三份行政协议内容的约束,镇政府现主张无履行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是案涉三份行政协议的相对方,且案涉请求亦涉及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的全组利益,汨罗市XX镇人民政府XX村第X小组有起诉主体资格,镇政府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五、德凯提示
 
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一审中的双方如果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都可以选择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近些年来,因为法治观念逐渐普及,行政机关在一审败诉后也会上诉寻求法律救济,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但大家对于行政机关上诉人的案件也不需要太过于担心,只要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的案件,二审法院也依然会公正审理,不是谁上诉,就一定会改判。

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也遇到了像本案一样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后迟迟不履行,或者一审胜诉后行政机关上诉,可以选择联合其他村民一起找律师维权,专业的征拆律师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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