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3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经典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01
诉讼背景
陈某某等18人均系湛江市某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并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2023年,因“湛江市XX区都市产业园项目(一期)”的用地需要,陈某某等18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5月4日,因陈某某等18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遂向陈某某等18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交地决定”),要求其收到交地决定之日起7日内清理青苗及附着物完毕并交出土地,并将区政府所认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项进行提存。后续在2023年6月13日,区政府就强制将陈某某等18人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物进行清理。
陈某某等18人的诉求同其委托律师的核心目的一致,即要求撤销交地决定。被告作出的交地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前置程序缺失,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陈某某等18人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诉讼摘要
陈某某等18人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区政府辩称,涉案土地的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赤坎区政府已对征收土地中可能涉及到原告的青苗及附着物进行了调查、核实、告知、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等流程,并没有实际损害原告的权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也无法证明其是承包方土地经营权共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请求驳回陈某某等18人的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22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区政府既未与陈某某等18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即对原告的补偿安置问题并未依法得以确定,区政府随后按照评估结果提存的“补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产生“已经依法对原告作出补偿”的法律效果。区政府所作交地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03
诉讼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政府作出的交地决定是否合法。因此,本案代理律师在一审中着重向法院阐述两点:1、未基于被征地农民补偿的情况下,区政府无权要求农民交出土地;2、交地决定前置要件不足、程序违法。
首先,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因此,只有在已经依法给予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责令被征地的农民交出土地。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区政府将安置补偿处理意见,规定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争议请求协调裁决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将征地补偿决定规定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并直接就后者提起诉讼,事实上确实是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争议请求协调、裁决的权利,同时也有可能违反安置补偿争议类案件中涉及安置补偿方案及其标准类案件的受理程序。
04
典型意义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无法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来解决双方存在的补偿安置僵局。这种处理方式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争议的思路,弥补了之前通过“责令交出土地”方式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制度缺陷。
从案件类型的角度来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实施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交出土地决定案件将成为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案就是此二类决定衔接中所引发纠纷。通过本案的结果来看,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也可以撤销交出土地决定,能够实现理想的案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