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3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经典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01
诉讼背景
1994年1月8日,吴某某与广州市花都区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合法的《承包山地种果合同》,承包期限为60年,承包期到2048年。承包后因养殖需要,申请人在承包范围内修建了数个养殖场 。2017年11月14 15日,广州市花都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府)在违法情况下对吴某某养殖场以认定违建的方式以0成本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其重大财产损失。吴某某针对上述违法拆除行为通过法院确认某府拆除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后,吴某某向某府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处理无果,遂起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赔偿,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行政判决107400元。申请人并未放弃维权权利,依法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裁判,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行为,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次行政监督力求抗诉势在必行!
02
诉讼摘要
代理律师接到案件第一时间帮助养殖场从程序上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依法提起检察监督申请要求依法向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意图撤销一二审及再审判决,逆风翻盘。
凡事最怕持续推敲琢磨,以及当事人不放弃的精神。
经过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复沟通与证据的不断磨合推敲。检察院结合办案经验并采纳承办律师观点,认为:
1、原审法院认定对于生猪的赔偿推定损失完全违背了生活经验、生活常识,且并未说明合理令人信服的理由;
2、对于养殖场水电配套设施及保温通风设施等未区分情形确定赔偿范围;
3、在举证责任方面,原审法院错误适用了举证责任规则,由此造成吴某某并没有获取合理的赔偿数额。农村养殖场并不能因为手续缺失而一位的压低补偿甚至零成本违法拆除。
最终,铁路运输分院依法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并依法分析后,成功对该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并出具行政抗诉书。
03
诉讼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举证责任,养殖场性质,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进行数轮思维碰撞与对抗。
案涉养殖场建设之前,承包地段土地使用权经办理承包经营证件归原告使用,原告以种植龙眼、荔枝、枣柚等为生。自1995年使从事养殖活动,并在1995年-2000年左右陆续投入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和宿舍等。依据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所规定的,所使用的的林地性质属于农业用地,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因此,原审法院并未查明以上事实,径行对养殖场作出违建认定的做法不符合事实根据。
另外,《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退订启动原因、反驳事实和理由......法官在酌情裁量时,应该对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进行令人信服的解释及说明。而原审法院盲目推定的做法应当纠正。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同样对此有详细的举证责任导致规定。而原审法院并未综合判定强拆原因造成的举证责任导致适用,反而加剧了原告方举证责任的做法应当纠正。
04
典型意义
当前我们国家抗诉成功率极低的情况下,本案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随着环境影响,资源整合的重要性逐步提高,尤其对于众多养殖户来讲,涉及类似一般农用地,土地征收,水源保护区以及大气环境污染,山林保护地等认定非法养殖的问题也随之增加,层出不穷。实践中,由于各种行政因素及历史或当地政策原因,激化成违法拆除而0成本且不担责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并不代表有些地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及基本事实。
作为养殖户来讲,一定要在平时注重保存好经营证明材料,更要及时办理并保存相关手续,随时统计好养殖动物的品种、数量等,用数据进行强有力支撑。更要面对困难,无畏艰险,坚定信心。万变不离其宗,遇到此类纠纷依然应当从基本事实入手。只有结合基本事实才能更好的运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国家赔偿法》等并准确的分析具体条文,结合事实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养殖征迁难题及户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