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七】公房承租人认定,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017年北京朝阳区和平街某小区启动公有住房拆除重建项目,第三人北京某房地集团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次项目的房屋拆除重建、周转补助及安置补偿工作。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2-29 14:41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3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经典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七

 

01

 

诉讼背景

 

2017年北京朝阳区和平街某小区启动公有住房拆除重建项目,第三人北京某房地集团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次项目的房屋拆除重建、周转补助及安置补偿工作。本次项目涉及的被拆除房屋为张某及张某某母亲严某承租的直管公房,张某及张某某系兄妹关系,张某与左某系夫妻关系,案涉被拆除房屋一直由张某某及母亲严某居住,张某及左某一直在北京朝阳三元桥父亲所承租的公房里居住,但其夫妻二人户口在案涉被拆除房屋内,严某去世后,案涉直管公房并未变更新承租人,张某某2017年9月与北京某房地集团签订《和平街某拆除重建项目房屋拆除重建周转补助预签协议》。

因直管公房拆除重建涉及重建补偿及安置,张某及左某作为原告向我委托人张某某及第三人北京某房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拆迁所得利益。

接受我委托人张某某委托后,律师及时准备答辩及证据材料,参与庭审辩论,在维护我委托人合法补偿利益的前提下,力求在本诉中实质化解当事人的争议。
 


 

 

02

 

诉讼摘要

 

张某及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XX号房屋享有拆迁所得利益,并对所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张某某的律师及时向法院递交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户口本、居住证明、周转补助协议、录音及文字材料等证据,并围绕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人、签订周转补助协议主体、房屋居住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展开了充分的答辩及开庭辩论,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为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严某,严某于2011年死亡,2017年张某某于北京某房地集团签订周转补助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租赁本原件、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等原件及相关手续交给甲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左某请求对案涉房屋享有拆迁所得利益和对所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案涉房屋为直管公房,为承租性质,张某、左某的主张实质涉及案涉房屋承租人,被拆除重建安置人的认定问题,而房屋承租人,被拆除重建安置人的认定,系由房屋产权人等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张某、左某应当对是否系案涉房屋的承租人认定后,再就是否具有权益进行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左某的起诉。

 

03

 

诉讼分析

 

本案的核心辩论争议主要有三,一是直管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二是安置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问题;三是对公房承租人认定是否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认定问题。

关于原被告就本案的三个核心争议辩论焦点,我们作出如下具体分析:

首先是直管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规定,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可见,满足继续承租的人必须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在本案中二原告在另外有固定居所且并非在案涉被拆除房屋里居住满两年,其不可能成为案涉被拆除房屋的继续承租人,被拆除房屋重建后其也并非是重建房屋的继续承租人,因此,其不能对拆除重建享有拆除补偿利益。

其次是关于拆后安置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申请承租公房后,相关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租赁合同后。在本案中,首先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为严某,截止目前,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并未发生变更,二原告并非案涉拆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也不是案涉房屋的继续承租人,当然也不可能因房屋拆除而对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最后是关于公房承租人认定是否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认定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房管局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原共居人为确定新的承租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管部门申请解决。由此可知,公房承租人认定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驳回起诉。

 

04

 

典型意义

 

直管公房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

现实生活中,因直管公房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在公房未买私的情形下,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新承租人而引起的。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直管公房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

但是,新的直管公房继续承租人也必须具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条件。当符合条件的新承租人没有被认定为承租人资格时,我们也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认定新承租人资格,而是应当同家庭成员间内部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向房管部门申请解决,如仍得不到解决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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