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3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经典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01
诉讼背景
张某系安徽省六安市XX区XX村人,2010年在自家地上修建住房共2层,面积约253平米,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没有建房手续,2019年左右,在院里修建了养殖棚,面积271平米,现在空着,没有养殖,还有一个附属房32平米。
2021年5月,XX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XX区土地综合治理一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公告,2021年5月21日,六安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张某下发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2021年5月28日,张某母亲与六安市XX区征地拆迁事务处签订了第X471 号《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的被征收人为张某,安置人员为张某及其妻子陈某。2021年5月30日,XX街道办事处根据上述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
本案实质是相关单位在未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认定违建,代签协议的方式来促进拆迁工作的推进。本案代理律师在办案中力主撤销该协议,诉其强拆违法,为后续申请国赔打下基础。
02
诉讼摘要
张某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告六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六安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于2021年5月30日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城管局、XX规划局共同辩称: 1、案涉房屋不是XX城管局、XX规划局拆除的 ;2、案涉房屋因属于违法建设,XX城管局对案涉房屋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张某对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XX区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3、XX城管局仅对张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XX规划局也未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被告XX街道办事处辩称: XX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本案没有关联,仅受XX征迁事务处委托,再将拆迁工作进行招标,由多个建设工程公司对拆迁范围的房屋整体进行拆除,所以根本未作出,也不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
03
诉讼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XX城管局、XX规划局是否有职权认定违建;2、XX街道办事处是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3、三被告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首先,案涉建筑所占用土地是属于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城管执法局未依法查明。我方律师在翻阅案件材料发现城管执法局对XX街道XX社区书记张某询问调查笔录明确记载,案涉建筑所占土地属于菜园地,并非建设用地,实际情况是案涉建筑也是申请人发展农业养殖所用。那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也就是说,案涉建筑所占土地若非建设用地,无论是本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是区城管执法局,均无权通过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的方式进行查处。
第二,对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职权机关因规划区性质不同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执法局并无该职权。同时,本案对于案涉建筑是否属于规划区,属于何种规划区,是否属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基本事实均未查明,以上事实不予查明即无法确定法定的职权机关,故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作出违建认定,属于事实不清。
第三,对案涉房屋的第X471 号《拆迁安置协议》,本案代理律师发现该签名由原告母亲在无任何授权的基础上代为签收,该情况属于无权代理,故在其他诉讼中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5月6日依法作出(2021)皖 1504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第X471 号《拆迁安置协议》。
XX街道办事处以该《拆迁安置协议》为基础,委托第三方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其已经失去合法拆除基础,但该拆除结果已客观存在,该行为由XX街道办事处实施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应当认定XX街道办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
04
典型意义
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虽然法律已明确相应的职权范围,但实务中,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局面,造成被拆迁方一直处于一个权利救济困难的处境。
本案在明晰关键法律、事实依据,为遭遇此困境的当事人指出一定解决问题的方向,帮助找出相关责任主体,确定诉讼被告,为后续确认强拆违法,申请国家赔偿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