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判例】土地补偿安置费未足额支付,我们有权拒绝交出土

集体土地征收包含一系列行为,既有前期的现状调查、足额补偿,也有后期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0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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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系山东省青州市某地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土地。因东青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需要,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21)10号】,拟对包括原告所在的某村在内的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实施。

2022年4月24日,青州市人民政府发布《XX镇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2年7月19日,原告与青州市XX经济发展区就案涉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事宜签订《东青高速改扩建工程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

2022年9月24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函【2022】124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东营至青州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案涉集体土地征收。

2022年10月10日,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据此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包括原告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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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相关人民政府批准、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载明: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根据以上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包含一系列行为,既有前期的现状调查、足额补偿,也有后期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为了东营至青州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征收案涉集体土地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案涉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亦经过自然资源部批准。但根据案涉《XX镇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规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青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级区片,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上述规定与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载明的永久基本农田系一般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1.2倍相互印证,证明被上诉人征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即每亩8.4万元。被上诉人征收某村土地9.52555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为8.0454公顷。按照上述规定一般农用地按照105万元/公顷,即每亩7万元的标准补偿;8.0454公顷基本农田应当按照每亩8.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但是根据青州市人民政府青征公告〔2021〕10号《拟征收土地公告》及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青政办公开告字〔2023〕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内容,被上诉人征收某村土地9.52555公顷,均按照每亩7万元的标准补偿进行的补偿,故被上诉人征收案涉土地没有将土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到位。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没有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的情况下拒绝交出土地,被上诉人没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的土地的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占用案涉土地施工,构成强制占用案涉土地,且程序违法。

 

因此,被上诉人强制占用案涉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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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解析

 

集体土地征收包含一系列行为,既有前期的现状调查、足额补偿,也有后期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当事人在征收机关没有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的情况下拒绝交出土地,征收机关没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的土地的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占用案涉土地施工,构成强制占用案涉土地,且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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