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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承包地被违规采矿,应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原告二人系浑源县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地,2009年山西浑源XX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和浑源县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XX村征地补偿协议》,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原告案涉承包地进行露天煤矿开采,但其补偿方式和标准严重违法且造成案涉承包地被破坏。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3-12 10:56
一、案件情况
原告
赵某二人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浑源县自然资源局
原告二人系浑源县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地,2009年山西浑源XX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和浑源县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XX村征地补偿协议》,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原告案涉承包地进行露天煤矿开采,但其补偿方式和标准严重违法且造成案涉承包地被破坏。
后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知案涉承包地从未办理过土地征收手续,XX煤业在未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原告案涉承包地进行露天采矿开采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故向被告提起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但被告却作出回复,对XX煤业不予行政处罚。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赵某二人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王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认为,被告作出的回复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不利于耕地的恢复和保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致胜
撤销被告浑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赵某二人提出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的回复》。
被告浑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赵某二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四、德凯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两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被告浑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回复应否撒销;三、对两原告提出的查处申请,被告浑源县自然资源局是否还具有查处职责。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两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浑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被诉不予处罚的回复、在回复及作出回复的过程中均未告知原告不服不予处罚回复的救济途径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本案起诉期限不能简单直接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而应当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公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一年的起诉期限,故原告二人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被告浑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回复应否撤销的问题。
本案中,浑源县自然资源局在未确定是否存在破坏耕地行为及土地是否得到恢复治理之前,仅以XX煤业已停产近5年,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作出案涉回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撖销。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对两原告提出的查处申请,被告浑源县自然资源局是否还具有查处职责。
本案中,被告浑源县自然资源局虽主张案涉行政执法职权已下放至乡镇,其作为主体不适格,但在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尚未查明且浑源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已经责令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其主张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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