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城中村改造中,违法拆除的赔偿不得少于应获得的安置

原告系石家庄市XX区XX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21年10月25日,XX区政府作出 《征收土地预公告》,其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3-12 11:04
一、案件情况
 
原告

杨某

委托代理人

杜鸿超,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石家庄XX区人民政府

原告系石家庄市XX区XX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21年10月25日,XX区政府作出 《征收土地预公告》,其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

2022年3月4 日,杨某房屋被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XX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之后,其向XX区政府提出赔偿申请。

2024 年6月24日,XX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杨某认为XX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赔偿标准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杨某委托后,遂指杜鸿超、关舸二位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位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缺乏基础依据,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杨某获得的赔偿不少于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诉讼致胜
 
撤销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2024年6月24日对杨某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责令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对杨某作出赔偿决定。





 
四、德凯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本案中,杨某的房屋系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违法拆除所引发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杨某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虽然目前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城中村拆迁改造该如何实施,但参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区)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但XX区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制定该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的证据,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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