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李某在宿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并拥有产权证。2015年,该区政府进行棚户区安置项目建设,李某的房屋被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由于征收程序存在违法、征收补偿不合理,李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年10年,该区政府为了逼迫李某签字搬迁,在未进行评估测量、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区政府对李某一家实施了断水断电,给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不便。
【律师观点】
拆迁问题作为社会的“痛点”,每一则报道出来的新闻都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逼迁”的手段不胜枚举,“株连式拆迁”、“突击拆迁”、“断水断电”、“堵路封门”,本案中就是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和谐”而且“低成本”,避开了“强拆”的轰动式影响,也能收到不错的效果,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逼迁”首选,严重打击了很多被征收人的维权信心,也给被征收人带来严重生活不变,产生巨大精神压力。
针对不断出现的“逼迁”手段,国家在立法上也不断在调整适应。201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2011年,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国务院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此类“野蛮逼迁”行为被明令禁止。但是遭受“逼迁”,维权途径有哪些?对此,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经过法律研究、实务操作,总结了自己的一套方案。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立法不断完善的同时,作为征地拆迁律师,我们也在不断研究法律与实务案例,通过研究与实践结合的方式,不断探索出为被征收人维权的新思路,并且相应实现提高补偿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