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D某是濉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村民,一直在涉案地块从事桃树和月季花种植,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来源。从2014年初开始,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D某承包土地进行非法强制征收,对D某地上的桃树、月季花进行毁坏。随后,濉溪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转给安徽三本车业有限公司建设三本汽摩配产业园。
然而截止今日,D某均未看到过任何征地公告,未看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地过程中,濉溪县人民政府自始没有告知村民其征收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直接侵害了D某的知情权。自2014年濉溪县人民政府强制征收D某土地至今,D某至今未获得任何土地补偿D某的基本生存权利遭受侵害。
【依法维权】
针对自家土地被强制占用行为,D某及时委托了德凯律师团,德凯律师团在第一时间介入后,针对违法强制征地行为,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针对本案濉溪县政府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濉溪县政府作出了答辩:濉溪县政府履行征地批准手续,随后依法履行了公告手续,且最终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对象。其征地程序合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一审开庭审理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让D某到法院告知D某:1993年11月19日,濉溪县编制委员会作出濉编[1993]23号《关于成立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的通知》,同意设立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998年9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秘[1998]173号《关于同意将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列入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同意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列入省级开发区。因此,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本案应当以管委会作为被告。因此,形成了本案的诉争焦点:
1.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备征地资格?
2.本案的征地实施主体究竟是谁?
【法理解析】
一、本案中的征地实施行为一直由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无论从征地公告的制作,还是征地程序的具体实施,均系县政府所为,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仅是涉案征地实施行为的参与者之一。不能因为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参与征地实施的单位之一,就排除D某对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征地行为的起诉权。本案征地行为实施过程中,并未以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过任何书面文件。因此,以濉溪县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此认定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显然与客观情况不符。
二、濉溪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印证了濉溪县人民政府系征地实施行为的主体。从濉溪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二,即濉溪县人民政府(2011)第3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证据四,濉溪县人民政府(2014)第1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证据八,即濉溪县人民政府濉政(2014)20号《关于调整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证据都能够证实涉案地块的征地实施行为系濉溪县人民政府实施,而非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另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无论从D某与濉溪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还是目前的法律规定,濉溪县人民政府人才是征地实施的主体,而非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即便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能够独立承担各项工作,但是D某所起诉的征地实施行为从现有证据体现均系濉溪县人民政府实施。因此在濉溪县政府未提交证据的前提下,无权自行告知D某“对村民土地征收和被征收进行土地补偿的行为均是由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组织的”。
三、诉讼庭审过程中,濉溪县人民政府也未对自己的主体资格提出过异议,并且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认为征地程序合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一点也印证了D某起诉县政府并不存在主体错误。
【律师提示】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提出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获批的经济开发区中存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等情况大肆存在,以至于在无法定授权或者超越职权之外违法的情形屡禁不止。加之目前对各类开发区规范的法律、法规较少,使得开发区违法之后,承担责任或惩罚机制缺位。尤其在诉讼环节,对诉讼主体的选择、法律后果的承担等方面都存在空白。因此需要除了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行政监管外,法律制裁措施同样需要逐步完善。
四川省系列案例之四:宅基地上房屋因项目施工毁于一旦,却无补偿
来源: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 作者:闫晓丽律师 时间:2016-09-09
【案件背景】
成昆铁路复线是在既有成昆铁路基础上新建或增建二线的铁路线,北起四川省成都市,南至云南省昆明市,施工期间称为成昆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全线分为成都至峨眉段、峨眉至米易段、米易至攀枝花段、永仁至广通段、广通至昆明段,采取分段施工的方式进行改造。其中,成都至峨眉段为客货共线铁路,起于成都市,经眉山市、乐山市夹江县,止于峨眉山市,新增一线,客货共线铁路,全长131公里,设计时速160公里。其中,乐山段45.2公里,乐山境内设夹江站、双福站、峨眉站3个车站,峨眉站与成绵乐铁路共站。该项目于2013年12月25日开工建设,计划于2017年建成。目前路基、桥梁、货站场、涵洞工程正在抓紧建设。
这样一份大工程,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从国家立项本意来看,在于对造福普通百姓乘客。但对于需要配合项目搬迁的被搬迁户来讲,似乎并不是一件完全幸福的事情。
【客户困境】
本案客户,四川省夹江县五显村村民董先生,其房屋由于桥梁搭建原因,造成实际毁损,已经无法居住,其中钢筋从房屋中穿墙而过。面对这样的情况,董先生找到该项目的房屋搬迁办公室,希望搬迁办公室对房屋的毁损进行补偿,但该办公室一口咬定董先生的房屋并不在征地的范围之内,因此无需补偿。董先生很是疑惑:桥梁就在房屋的不远处,因为造桥自己房子都毁了,就算修补完好,以后也没有办法居住,怎么这么近的距离,房屋还不在征地范围之内呢,到底这么多村民,谁家才是在征地范围内,由谁说了算呢?
【目前进展】
客户委托律师之后,反应诉求很简单:对房屋进行补偿,对家人进行安置,然后征地搬迁办公室可以将房屋拆除。但对律师而言,除了要看到房屋遭受实际损毁,与大桥的距离很近,还应该看到法律意义上确定是否董先生房屋在征地范围内的依据。一般征地拆迁而言,在工作开始之初,征地拆迁部门会进行相应的征地公告或征收决定公告,回归到本案而言,董先生房屋属于宅基地上房屋,因此需要履行集体土地的征地流程。从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上能明确看到本次征地的四至范围,完全能确认自己房屋是否在征地范围内,但本案的工程段涉及村落较多,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都是简单的位置描述,律师无法从上述文件中辨别董先生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否被征收。
出师不利,之后律师进一步申请了该项目夹江段的征地红线图,征地分户图,征地红线是政府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共同批复的用地边界,征地红线所围的范围面积,是用来计算规划指标的最基本的、有法律依据的基础数据,比如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目前律师已经拿到该案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分户报告,董先生家房屋确定属于本次征地对象之一,律师据此有针对性的做了法律工作,现在政府部门也在处理当中。对于最后的结果,董先生一家还需要等待,但相较以前,家人心中已经安定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