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7年西安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项目征收工作启动,被告的房屋及房屋所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12月17日、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15日,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先后组织人员和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原告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房屋及其内部财产全部毁于一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8年10月30日我团队的刘光明律师代理原告向西安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刘律师针对原告的情况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明。
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房屋被强拆之前的照片;
2、强拆现场拍照、新闻报道;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承认,提出原告房屋经过鉴定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需求,为了原告的生命安全着想对房屋进行拆除等荒谬的答辩;刘光明律师针对被告的荒谬答辩一一进行反驳。
最终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有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及《行政诉讼法》中相关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判决被告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图:胜诉判决书最后一页
以上案例很好的说明了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拆迁人权益遭受到损失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在证据材料充足有力的情况给下,其实胜诉并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