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李先生、刘女士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苏祠街道办事处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家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的李先生、刘女士,2012年通过合法手续购买一处坐落于东坡区的房屋,后依法办理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8年2月,在李先生和刘女士外出务工期间,房屋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苏祠街道办事处全部强制拆除,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毁于一旦。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李先生想起了自己之前和德凯律师团在微信上有过沟通,于是经过再次和德凯律师团联系后,将案件委托给德凯律师团代为维权。
三、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对案件的详细梳理以及争议焦点的查明与认定,李先生、刘女士的请求成立,得到法院的支持。确认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苏祠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2月强制拆除原告坐落于东坡区李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附相关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