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某、苑某诉秘某2,分割拆迁补偿利益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秘某1(2017年5月13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侯庄X号院内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秘某1生前在北京市东城区侯庄X号院有3号、4号平房两间(均为公租房)和一间自建房,其中4号平房已经经秘某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1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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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7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秘某1(2017年5月13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侯庄X号院内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秘某1生前在北京市东城区侯庄X号院有3号、4号平房两间(均为公租房)和一间自建房,其中4号平房已经经秘某1同意依法变更到大儿子秘某2的名下。为了保障二儿子秘某的利益,秘某1于2014年10月份订立了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第二条写明“赠与人名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侯东X号院内3号总使用面积15平方米北房1间平房公租房,该房屋共同承租人有本人秘某1、二儿子秘某、二儿子的女儿秘某3,户口同时在本房屋内登记。立遗嘱人如去世之后,同意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共同承租人秘某。”2016年7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因年事已高,秘某1签订了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二儿媳妇苑某全权办理棚户区改造中公房房改售房和签署房改售房合同等事宜。秘某1同时签订了改建地段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同意因棚户区改造所获得的奖励房源由二儿子秘某购买。2017年5月13日秘某1去世,秘某1生前在北京市东城区侯庄X号院3号平房因为棚户区改造所获得的安置房均已经办理完结,但临时安置费及扣除奖励房屋房款后最终结算的50多万元现金,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未进行分配。因此秘某、苑某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针对秘某父亲秘某1去世后的拆迁补偿利益分配问题启动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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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秘某1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署的《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尚未取得的征收利益包含最后结算金额为50余万元及临时安置费。就北京市东城区侯庄X号房屋的征收利益秘某1留有遗嘱。秘某1将其在北京市东城区侯庄X号房屋中享有的全部权益指定由秘某、苑某继承符合法律规定,遗嘱真实有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遂判决如下:秘某1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署的《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最终结算金额为50余万及临时安置费归秘某、苑某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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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现如今拆迁利益巨大,纠纷也逐年上升,尤其对于一些一线城市房屋拆迁,拆迁利益分割的问题更加凸显。本案中被继承人秘某1生前留下了自书遗嘱,但起草遗嘱时被继承人并未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起草,自书遗嘱看似万无一失,实则漏洞不少。本案中被继承人处分的是公租房,对于公租房承租人仅有使用权,不具有处分权,即便本案被继承人秘某1留下遗嘱同意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共同承租人秘某,但在未依法变更承租人的情况下,此种表述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拆迁利益归属的依据。法院之所以将房屋拆迁利益全部判归本案原告,是因为被继承人秘某1订立的遗嘱载明 “9号院内3号房屋及自建房1间的一切权利与大儿子秘某2无关”,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拆迁利益分配,当事人经常会因为手中无拆迁协议,也不了解拆迁补偿政策,更加不清楚补偿协议中补偿类别及金额,进而处于窘迫的局面,直接将导致自己的拆迁利益被他人无权处分或无权占有却不知知情,本案对于拆迁利益分割的问题解决有较大地参考价值。

(承办人:杨婷婷、李久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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