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3日,安徽建工地产宿松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东北新城2016-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开发建设安建龙溪观邸工程住宅项目。因拆迁补偿问题东北新城管委会、开发商未与殷某某等多户农民处理好老宅基地征收安置及土地款,青苗费的补偿、赔偿等问题,从而引起矛盾纠纷。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安建龙溪观邸项目土方工程队对所拍土地进行场地平整。被告人殷某1(高某1之夫)、殷某2(高某2之夫)、高某1、陈某、欧某、高某2、高某3,因老宅基地未依法征收安置,土地款、青苗费没有补偿,与开发商产生争议,事发后两年即2018年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1、殷某2、高某1、高某2、欧某、陈某、高某3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且均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1、殷某2、高某1、高某2、欧某、陈某、高某3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某1、殷某2、高某1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2、欧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辩护人辩护提出欧某是自首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殷某1、殷某2、高某1、高某2、欧某、陈某、高某3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决定对七被告人分别予以处罚。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殷某1、殷某2、高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2、欧某、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殷某2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高某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四、被告人高某2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
五、被告人欧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六、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
七、被告人高某3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2018年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自上而下大规模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就有针对“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本案案发于2016年,7名被告人在当年9月安建项目土方工程队违法施工时,为了维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阻止违法施工,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力救济行为。但是两年后在政府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如火如荼地开展“扫黑除恶”的行动中,利用政策对7名被告“扣帽子”实际上是变相实施打击报复。
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作为被征拆的主体,常常因为得不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而与政府或者征收单位呈现出一种僵持的局面,如果工程紧张,可能会面临被强拆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可能会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做出过激的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很容易“惹火上身”。依照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获得拆迁利益,因此在面临“强拆”时要注意人身安全的保护,毕竟“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遇到此种情形,大可不必灰心丧气,律师可以针对政府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对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同样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承办人:郑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