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是雁塔区东等驾坡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并自1994年一直在此居住。2013年以前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目前原告尚未领取合理补偿,且房屋已经被破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以城中村改造名义进行的项目,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故原告向被告西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作出市政复决字(2016)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姚某非西安市雁塔区东等驾坡村祖遗(居)户,非东等驾坡村村民。姚某在东等驾坡村购置宅基地一块。1994年9月3日东等驾坡村发通知,告知各购买宅基地的买户,到村委会办理土地使用缴费手续。1994年9月28日,姚某向东等驾坡土地所交纳土地占用费1000元;土地使用费2100元;1994年3月7日,向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架坡村村委会“购庄基地款”42000元,后姚某在东等驾坡村350号宅基地上盖房居住。2013年10月21日,西安市政府以市政告字(2013)13号文发《关于雁塔区东等驾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姚某居住的宅基地所属房地在改造范围。
2016年7月27日,姚某向西安市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土地征收行为违法。2016年8月2日,西安市政府向雁塔区人民政府发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6年9月26日,西安市政府作出市政复决字(2016)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姚某在东等架坡村买卖宅基地,没有依法取得东等架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姚某与所诉称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驳回了姚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致姚某诉讼。
法理解析:
被告西安市政府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原告姚某虽非东等驾坡村村民,但其1994年即购买该村350号宅基地并建房居住,其虽无该宅基地权属证书,但应属该宅基地实际使用人。西安市政府对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作为该村350号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姚某与西安市政府对该村城中村改项目有利害关系。其向西安市政府提出确认被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土地征收行为违法,西安市政府市以姚某在东等架坡村买卖宅基地,没有依法取得东等架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认定姚某与所诉称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系将姚某购买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为与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利害关系的评价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西安市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姚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驳回姚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姚某诉讼请求撤销该市政复决字(2016)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支持。
胜诉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姚某的行政复议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承担。
(代理人:德凯律师团杨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