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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系列案例:省政府对省国土厅作出的告知书不予受理被法院撤
案情简介 原告系西安市雁塔区东等驾坡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并一直在此居
北京德凯律师团
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18
案情简介
原告系西安市雁塔区东等驾坡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2013年前后原告房屋所在地地块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其房屋需要拆迁配合,目前原告尚未领取合理补偿。为了了解该项目的相关信息,2016年6月8日原告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征地批复文件这一政府信息。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60号告知书》,告知原告姚发久可以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询该地块的批复文件名称和文号后,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或者依法另行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对该告知书答复不服,认为该告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加重了原告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仍然不服,向贵院起诉。
法理分析
原告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60号告知书》不服,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为复议被申请人向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复议机关。本案中,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被告应当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再作出复议决定。被告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60号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结果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陕政复不受字(2016)2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对原告姚发久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负担。
(代理人:德凯律师团闫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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