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系列案例:街道办对养殖场实施强拆被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汤某家在海盐县街道村号,在大宁村以租用的农用地建设鸡棚,以养鸡为生。2017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盐西改通字[2017]经开142号),责令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前自行拆除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19
案情简介
原告汤某家在海盐县××街道××村××号,在大宁村以租用的农用地建设鸡棚,以养鸡为生。2017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盐西改通字[2017]经开142号),责令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前自行拆除西塘桥街道××村××组农田上的鸡棚。被告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1日组织人员及挖掘机等设备对原告的鸡棚进行了强制拆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法院。

法理分析
一、关于本案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属于代履行。

被告答辩认为其作出的拆除行为属于代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可见,代履行实施的前提为原告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拆除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

二、关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在海盐县××街道××村××组搭建的鸡棚属于违法构筑物,并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并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也无证据证明已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因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违法。

胜诉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7月21日对原告汤某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宁村3组的鸡棚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负担。

(代理人:德凯律师团李久凯律师)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远洋国际中心A座-23层
  • 400-0033150
  • beijingjingyi@lawyerscn.com
  • http://www.dekailawyers.com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