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胜诉案例:成功撤销房屋征收公告!

案情事项: 原告: 肇东市富华服装技术学校 负责人: 张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被告: 肇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隋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 姜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28

案情事项:

原告:

肇东市富华服装技术学校

负责人:

张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被告:

肇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隋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

姜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肇东市三友小学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撤销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负担。

    案情事项:

原告:

肇东市富华服装技术学校

负责人:

张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被告:

肇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隋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

姜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肇东市三友小学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撤销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三友小学西侧拥有房屋,2002年经许可以拥有的房屋为校址,开始从事服装技术方面的技能教学活动。期间,因房屋遭到破坏以及办学需要,经市政府同意,于2011年扩建部分建筑。2018年12月,张某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肇东市三友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想到,自己的服装技术学校被划在征收范围内


 二、律师介入 
 




 


张某认为肇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征收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维权。刘光明律师、陈亮律师介入后,为了紧紧抓住维权时机,协助张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三、诉讼致胜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肇东市富华服装技术学校系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的被征收人,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本案中,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未将三友小学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于同年8月29日作出修改情况的通告,通告记载征求公众意见已于9月22日结束。从时间看,其征求意见的期限少于30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为27户,但肇东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只选定5名群众代表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不符合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的规定。

 

综上,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违反上述法律、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告肇东市富华服装技术学校请求有理,应予支持。


 四、德凯提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公告。关于如何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征收,主要在于维权的时间节点上,征收决定公告的下发是提起法律程序的关键节点。

 

所以,德凯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后,如果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让律师分析征收决定是否存在违法点,如果征收决定确实违反法律程序,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撤销征收决定,这样不仅在时间上比较充裕,同时也能在源头上遏制征收部门进行下一步的违法乱征乱拆行动,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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