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项:
申请人:
黄某等24人
委托代理人:
郭琴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邵东晓,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被申请人: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
施某,局长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申请逾期未履行调查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作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书面调查处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案情简介
黄某等24人均系吴兴区妙西镇村民,分别在萝卜坞等地合法承包经营了面积不等的林地,且承包经营权在本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登记。2016年,相关建设单位在本地开展“原乡小镇”建设项目,圈占、使用本地土地约800余亩,建设了面积为98—140平米房屋、400至800平米别墅用以出售。部分村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涉案“原乡小镇”项目经审批批准的用地为16.1179公顷,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相关建设单位明显存在“少批多占”、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
二、律师介入
自项目开始至今,在没有公示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别墅房屋等已经建设竣工并予以出售,黄某等人尚未依法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为了争取自己应有的补偿,黄某等24人联系到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郭琴婷律师、邵东晓律师。律师认为“原乡小镇”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19年1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了书面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签收至今未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调查处理,严重违反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黄先生等24人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三、行政复议还公道
本案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本案涉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如具有该法定职责,是否已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履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认为:
首先,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本案涉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的问题。《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査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对“原乡小镇”项目“少批多占”、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问题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属于本案涉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符合有关管辖规定,有权并有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调查处理。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已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履职的问题。行政机关收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后,应在法定履职期限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以规范、有效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调查处理答复应当清晰、明确,并通过一定的载体呈现答复内容,便于申请人知晓和査收。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之前已发现了湖州原乡小镇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整改,调查处理行为并无不当。但在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之后,被申请人仅通过电话方式将有关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该告知方式不属于规范、有效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的情形,故可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期间将有关最终调査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四、德凯提示
在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时,要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叙文简洁明了,以便复议机关明确复议内容,准确及时的作出复议决定。另外,提交复议申请时,要注意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要能充分的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被申请人不同,相应的复议机关也不同,有的是找本级政府,有的需要找上级主管部门,所以提起行政复议时,确定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务必要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