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项:
申请人:
仇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被申请人:
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孙某,镇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年)第23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仇洪某在本村承包地上修建2000余平方米建筑用于养殖。2006年5月12日,仇洪某与仇家店经济合作社签订《顺义区农村畜禽养殖承包合同》。2007年,经仇家店村村委会同意仇洪某将上述建筑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仇先生,后仇先生一直在此从事合法养殖活动。2019年7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作出《强拆决定》,于7月7日进行强制拆除养殖场。
二、律师介入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仇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杨婷婷律师、王晓先律师。律师认为,涉案建筑属于农业生产设施,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建成。另外,即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也应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首先限期改正、消除影响,而非直接予以强制拆除。因此,律师助力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强拆决定》。
三、行政复议还公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顺义区镇级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改正、拆除的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虽对作出强制拆
除决定书的执法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前,有义务进行调査、勘验、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等基本程序。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提交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但上述材料不能证明《强拆决定》中所记载的建设者、建设面积等事实情况,亦不能证明其作出涉案《强拆决定》之前查清了涉案建筑物的规划许可情况。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四、德凯提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及最快捷的维权方式。但是要注意,行政复议和诉讼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可以先进行复议,如果复议没有结果或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行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所以,在复议或者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专业的拆迁律师才可以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尤其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可能会面临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不是简单百度就能知道答案。只有专业的、合法的维权方式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