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项:
原告:
高某
委托代理人:
闫晓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郭琴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被告: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林某,区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对原告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限期履行对征收原告位于山东省文登市大水泊镇大水泊村的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要求其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申请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系山东省文登市大水泊镇大水泊村村民,在本村承包10亩左右土地耕种维持生计。2016年,高某得知自家的承包土地位于保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高某一直未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目前,原告的承包地已被占用进行施工建设,但原告未获得合理补偿。
三、律师介入
为了争取自己应有的补偿,高某联系到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郭琴婷律师、闫晓丽律师。2019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但被告自3月3日签收后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律师认为,被告不履行对原告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遂依法提起诉讼。
四、诉讼致胜
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2、本案判决方式的选择。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第九十三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未否认原告请求的事项属于其权限范围,故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行职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针对第一个焦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首先,可以认定原告先向国土部门要求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国土部门作出了答复,但被告在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中认为国土部门不具备对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职责。其次,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并且,根据被告在复议决定书中的认定,国土部门作出的答复不能视为被告的答复,被告2019年3月3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但至今未作出答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第二个焦点,本案判决方式的选择。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能够确定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并且能够确定具体履行内容,可以直接作出具有履行内容的判决,如果裁判时机不成熟,尚需行政机关裁量的,则应判决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本案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是否存在实体权利以及具体权利的内容,故需被告裁量后作出处理。
警惕签字!警惕签字!警惕签字!重要的事说三遍,大家签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多考虑一下,不要盲目签字。如果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说明你已经同意且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上的内容,签字后就拥有了法律效力,想反悔也晚了。如果没有签字,还有更多可以争取满意补偿的机会。
最后提醒大家:面对征地拆迁时遇到的不公平,不合法的待遇,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