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项
上诉人:
(一审原告)紫云自治县华盛不锈钢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郭琴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某,县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行赔初61号行政赔偿裁定;
2、依法指令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行赔初61号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情简介
邓某承租经营位于紫云自治县农资总公司的场地和厂房,并成立紫云自治县华盛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随着生意越来越好,公司需扩大规模,邓某随即在场地内自建了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等。
2017年3月31日,邓某在未获得满意赔偿的情况下,紫云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给邓某造成了巨大损失。
德凯律师介入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紫云县政府行为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裁定认为:紫云县政府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故华盛公司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加害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前提条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德凯律师团不懈努力,转换思路,以上诉人系基于紫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31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上诉人承租的紫云自治县供销社位于新农贸市场旁边仓库、后院坝、厂房等建筑物的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损失而提起诉讼,该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致胜
经过公证的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华盛公司诉请确认紫云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承租经营的位于紫云县农资总公司的场地及厂房等建筑及损毁其生产设备和物资的行为违法。一审以本案系重复起诉为由,整体驳回起诉不当。
行政赔偿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华盛公司起诉要求确认紫云县政府于2017年3月31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其承租经营的位于紫云自治县农资总公司的场地和厂房等建筑及损毁其生产设备和物资的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针对华盛公司提起的确认涉案行为违法之诉,本院已作出(2019)黔行终273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故本案亦需一并指回。
德凯提示
德凯律师团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法律赋予上诉人的基本诉权。不管是否确定违法强拆,都可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被拆迁人更不能消极对待。一定要及时咨询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避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