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孟某,刘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杨婷婷,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
仉某,满洲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主任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3、本案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行初16号行政裁决;
确认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满政房征决字(2017)1号《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
责令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情简介
孟先生在内蒙古满洲里市合理合法经营着一家肉类食品加工厂,证照齐全,合法纳税。正值生产旺季时,突然接到该房屋被划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内。
孟先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积极寻找新的建厂位置,满洲里市政府新成立的食品加工园区领导也承诺会提供新园区进行加工生产,为了保障不会产生停产停业损失,2017年6月拆迁办主任承诺留给孟先生搬迁的时间。
结果,事情的发展出乎孟先生的预料,2017年6月19日,孟先生接到满洲里综合执法局的强拆通知,说此房屋和设施设备无任何合法、有效手续。拆迁补偿也与初期谈判不符。晴天霹雳后,孟先生决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找到了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将维权事宜全权委托给了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杨婷婷律师。
三、律师介入
在两位律师的调查取证帮助下,发现孟先生旗下房屋属于满洲里市俄式建筑群,已被纳入到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事人认为房屋应当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属于棚户区,被告满洲里市政府不应进行征收。但原审法院认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助力当事人上诉称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棚户区进行改造于法无据,现行法律也未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对文物实施征收的法定职权,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应予撤销。
四、诉讼致胜
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公证判决!法院认为:满洲里市政府在涉及征拆的范围内包含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旧城区的改建,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而该《房屋征收决定书》,未对其拆迁范围内存在的文物如何处置进行论述,故原审法院认为满洲里市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不当,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责令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随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通知,通知内容明确强调因需要补充文物保护的相关内容,现予以撤销。
五、德凯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旧城区的改建,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很多当事人在收到强拆通知书时不知该如何采取应对措施。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因为专业的律师会从不一样的角度去挖掘证据,争取一切胜诉的可能性,进而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属于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位律师围绕此关键点最终让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