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安徽省太和县XX门窗经营部,经营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告:
安徽省阜阳市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杜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2018年4月18日和2018年8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负担。
二、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是位于阜阳市颍泉区的个体工商户,自2012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合法的塑钢门窗加工销售经营,张某为经营者。2017年6月以来,张某所在小区陆续传来消息,因机器人小镇项目建设的需要,张某厂房需被征收。但之后张某就补偿事宜与拆迁有关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4月18日和2018年8月8日被告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阜阳市颍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组织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将张某厂房全部拆毁,给张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律师介入
张某遂委托了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刘光明律师。律师认为强制拆除本质上属于行政强制,行政机关需依法履行正当程序。然而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强制拆除前并未向张某作出任何法律文件,违反法定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张某合法财产权益。
因此,刘光明律师助力张某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强拆行为违法。
四、诉讼致胜
最终,太和县法院给出了公证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在原告对其提起的诉讼中答辩及庭审过程中均自认拆除了原告的涉案房屋,但被告阜阳循环经济园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其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其没有证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因该行为已经实施结東,不具有可撒销内容,应依法确认其违法。
房屋征收与搬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在被征收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拆迁方不得私自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否则构成民事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可能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和安置标准不满意的,可以与拆迁方积极协商,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如果得不到协商解决,建议及时咨询征地拆迁律师,专业的德凯征地拆迁律师会从拆迁方的程序错误方面着手。一些程序上的瑕疵都在各个地方的征收拆迁中随处可见,所以在这个层面上被拆迁人也是能取得胜诉判决,进而也能取得谈判主动权,提高征地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