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是贵阳市乌当区下坝镇某村村民,2003年6月孙先生响应国家发展养殖业的号召,利用当地的自然地理优势,修建了一个肉牛生产养殖场,并配套果园种植形成农业生态循环基地。2013年因年代久远,养殖场房屋破坏严重,遂孙先生开始在肉牛养殖场的基础上进行修补重建。
2016年12月30日贵阳市乌当区下坝镇人民政府将孙先生的肉牛养殖场违法强制拆除损失惨重。
二、律师介入
孙先生经过多方咨询后最终委托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李久凯律师(特别代理),杨婷婷律师为其代理人。两位律师在接手此案详细研究了案件详情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9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贵阳市乌当区下坝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这是为协商提高补偿的第一步胜利。
之后,两位律师助力依法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收行政赔偿申请书至今没有对原告的赔偿申请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久凯律师,杨婷婷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之规定,被告的强拆行为已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决违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乌当区下坝镇政府应当就其违法行为对孙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基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结构,结合考虑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乌当区下坝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孙某3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材料损失费1200000元。
三、德凯律师说
在拿到政府拆迁违法的胜诉判决之后,律师会向政府部门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部分主要包括遭违法拆迁的房屋的价值和被砸毁在屋内的物品的价值。
回归本案中,被征收人无法举证证明存放于被拆房屋内的电力设备损坏。因此,被征收人主张国家赔偿权利所能获得的赔偿非常有限。
但,李久凯律师与杨婷婷律师在拿到拆迁违法的胜诉判决之后,并没有过早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而是从被告违反《国家赔偿法》这一方面着手:第一,继续强调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第二,针对政府因未对行政赔偿申请作出决定书这个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赔偿法》,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着手判决被告各项经济损失费,对其施加压力,促进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协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贵阳市乌当区下坝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赔偿金人民币1200000元。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拆迁之后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样的维权方法不一定能适用在其他违法强拆问题上。所以,被征收人在无能为力之时,一定要向专业的拆迁律师咨询,避免无法争取到理想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