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为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第六组村民,自1994年7月份稷山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若干亩,承包期限从1995年到2025年。梁先生在此地一直以土地耕种维持最基本的生计。2015年8月梁先生农业补贴账户中多出一笔费用,经到县政府核实才得知包括梁先生在内共计117.56亩承包地已被征收,且涉案土地共计470.24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也全部打入了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中。另外实际用地单位稷山县秦晋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每年按每亩800斤小麦的产值对梁先生的承包地进行了粮食补贴。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却未依法将征地补偿款及粮食补贴款足额支付到梁先生的手中。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刘光明律师,杨婷婷律师在详细研究了案件详情后认为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村民委员会侵犯了梁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两位律师立马为当事人量身定制了一套维权方案,并且立刻启动相关的法律调查程序,助力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稷山县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德凯律师的观点,认为:
一、本案应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二、被告太郝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分配方案不符合《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适用办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经原告核算后,其请求还应分得征地补偿款63784.2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800斤小麦的补偿问题,从利益均衡的角度考量,兼顾公平的原则,谁征的地,谁的利益受到减损,就应当补给谁,用地单位所征用的部分土地的用益物权为该30户农民,800斤小麦补偿也应属于征地补偿的一部分,征地单位在按合同约定每亩每年支付给被告800斤小麦价款后,被告应及时足额按征地亩数支付给失地农户。
三、德凯律师说
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属于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广大被征拆户遇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情况,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在提供证据阶段,建议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进行维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