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19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经典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某种养殖家庭农场诉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河县小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负责人杜某系五河县小溪镇路李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地。2008年经与本村村民调换承包地,在调换后的承包地上建设了猪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经营活动。2019年6月18日,五河县小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溪镇政府”)向原告作出《拆除通知》,要求原告在24小时内拆除所有建筑,否则将组织强拆。
2019年6月21日,小溪镇政府负责人朱某某以及五小溪镇国土所执法人员赵某、胡某某到场,组织人员机械对某种养殖家庭农场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养殖场全部被损毁。
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五河县资源局”)、五河县小溪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对原告位于路李村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五河县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五河县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建(构)筑物的行为作出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五河县资源局经调查后认定原告有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应当依法向原告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向小溪镇政府作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小溪镇政府亦无权向原告作出《拆除通知》。
因此,在被告五河县资源局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五河县资源局小数单位小溪国土所与小溪镇政府直接实施拆除原告养殖场建筑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五河县资源局、小溪镇政府于2019年6月2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路李村的养殖场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各种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甚至村、居委会直接出面,因完成拆违或环保等任务、推进项目实施等各种理由,违反法律规定,仓促、粗暴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在此情况下,启动法律工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切首要前提,均为相关证据的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强制拆除现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车辆,涉案项目情况,强制拆除组织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等等,以此呈现出强制拆除的直接实施主体,委托实施主体,或组织实施主体。
其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行政审判一般观点、思路,确定最终依法承担强制拆除法律责任的主体,也就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被告或被申请人。打好因违法强制拆除而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维权第一仗。